教育部在前不久印发的《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中明确指出:“班主任在日常教育教学管理中,有采取适当方式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的权利。” 规定颁布以后,就教师的“批评权”话题,各种媒体展开了热烈的讨论。
这个话题之所以引起广泛的关注,当然是由于在对学生的教育问题上,社会各界存在着许多困惑。其中之一是,面对学生在行为方式上存在的缺点、错误,教师出于多种原因,不愿或者不敢对学生进行必要的“批评”。由此,讨论延伸到不仅班主任应该有“批评权”,而且任课教师也应当有“批评权”;“批评”不仅是教师的权利,而且是教师应尽的义务,等等。
这种讨论无疑是有益的。但我认为,为了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还应当对这一问题进行多角度的思考。
首先,我们对教师教育工作的现状要做更加全面的分析。一方面,对学生存在的缺点和错误置若罔闻、放弃管教责任的现象确实存在;另一方面,不考虑方式方法、不尊重学生人格、变相体罚、甚至体罚的现象也屡见不鲜。这两种倾向都值得我们关注,都需要防止。素质教育倡导以人为本、尊重学生在发展中的主体作用,这是我国教育工作重要的观念变革,这种变革不是一朝一夕就能完成的。在这一过程中,我们对出现的新的偏差必须予以高度重视。总之,任何时候,我们都不要在谈论一种倾向的时候,忽视了另一种倾向的存在。这样才能使我们的认识更加全面,使我们的工作更加协调,使我们能够更加科学地实现教育改革的目标。
其次,我们对教育过程中“批评”的作用也要有更为准确的把握。其实,“批评”和“表扬”一样,都是为取得良好的教育效果而采取的必要方式。正如医生治病,关键在于所用的药要对症。所以,我们绝不能只把“批评”当成教师的一种“权利”来行使,我们更应关注的是教师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方式”,而采取“适当的方式”的先决条件是了解教育对象的特点。因此,教育工作者不能只满足于获得了“批评权”,而要更注重行使这种权利的效果。“批评”也好,“表扬”也罢,都是为取得好的教育效果服务的。由于学生的情况不同,所以即使对同一种问题,教师的处理方式也要有所不同。当然,规定必要的限度,使教师在“批评”学生时减少顾虑,是有必要的,但教师即使行使了规定允许的“批评权”,如果效果适得其反,那也不应当是教育工作者的追求。
再次,我们要把“批评”和“表扬”一样,当做一门艺术。“批评”的内容、方式、语态、时机不仅体现教师的责任感,也体现教师的水平,更检验教师的人格魅力。因此,如何使用“批评”的手段关键在于我们是否真正尊重学生、理解学生。青少年处于身心发展的关键期,自尊心需要呵护;学生身上存在的许多缺点、错误,常常是其生理、心理、思想、行为都还不成熟的表现。因此,教师应当站在学生的角度分析问题,在一种和谐的师生关系的氛围中,以一种尊重学生的态度行使“批评权”,这样才能使学生乐于接受“批评”,取得预期的效果。
又次,我们应当更加关注学生的“批评权”。所谓“批评”是对行为人的错误提出意见。而学校教育的民主性,正在于师生的平等地位,在于各种不同见解的充分交流,这是现代教育教学活动的重要原则。因此,如果我们将“批评”视作一种权利的话,那么,学生同样应该具有“批评”教师的权利。我们培养创新型人才,重要的是要发展学生的批判性思维。当然,批判性思维并不等同于“批评”,但是允许并鼓励学生勇于并善于提出不同的意见,包括对教师的不同意见,无疑是教育改革的重要任务。从这点来看,倡导学生行使“批评权”,在当前可能更为迫切,更有挑战性。
总之,没有“批评”的教育是不完全的教育,但是,绝不是有了“批评”的教育就一定是完全的教育。我们希望有关“批评权”的讨论,能为学生的全面发展带来更具品位、更具生气的动力。
(编辑 沙培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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