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甘肃省政府研究决定,从2010年起,对符合条件的代课人员发放养老补助。
甘肃省教育厅、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监察厅联合制定的《关于对农村中小学代课人员发放养老补助的通知》近日下发,对发放范围、标准和资金来源等进行了明确。
《通知》规定,对于2003年9月25日以前经县(市、区)聘用的,曾在农村中小学教师岗位连续代课5年以上,年满60周岁以上,离开教师岗位后再未被企事业单位录用的代课人员,达到年龄后可享受养老补助。
对符合条件的代课人员,按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加工龄补助的办法发放养老补助。已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地方,基础养老金按相关政策规定发放;未开展的地方,基础养老金按每人每月55元的标准发放。工龄补助按每满一年月发放8元的标准执行。
甘肃省对符合条件的代课人员养老补助发放从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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