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上期)
(二)“委托管理”的积极意义
1. 符合国家政策法律规定
监利县实施“委托管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教育部关于积极推进高中阶段教育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湖北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01]61号)的有关规定。湖北省委办公厅的文件规定,2006年1月1日以后不得再审批高中转制,而监利与翔宇集团的合作是在这个文件发布之前。
2.增加了教育资源,改善了办学条件
2005年8月,监利县政府和翔宇集团签订合作办学协议时,正是监利县生源高峰期,无论是初中还是高中,都处于发展的瓶颈期,在政府财力不足的情况下,利用名校资源引进社会力量办学,有效地缓解了当时高中、初中和职业中学的发展不能满足人民群众需要的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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